足纪字[2014]051 号
关于对北京八喜足球俱乐部队运动员菲利佩
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
各赛区委员会、各足球俱乐部:
2014 年 7 月 26 日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第 126 场,延边长白山足球俱乐部泉阳泉队与北京八喜足球俱乐部队的比赛在延吉市人民体育场举行。
根据裁判评议组的报告、比赛录像及当事人陈述等,当比赛进行到 80 分钟时,北京八喜足球俱乐部队运动员菲利佩在跑动过程中击打对方运动员,造成不良影响。
依据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 第 55 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
一、 停止北京八喜足球俱乐部队运动员菲利佩参加中国足球协会
甲级联赛比赛 3 场;
二、罚款人民币 15000 元。
上述罚款应按照《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第 17 条规定执行。
望各俱乐部从维护中国足球形象的角度出发, 弘扬足球正气, 切实加强对运动员、官员的管理教育,坚守道德底线,不断提高规则意识、自律意识、法律意识,以此为戒,确保 2014 年中国足协举办的各级赛事顺利有序进行。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
主任:王小平
2014 年 7 月 30 日
编校:guo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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