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纪字[2012]045号
关于对广州恒大足球俱乐部队运动员张琳芃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
各赛区委员会、各足球俱乐部:
2012年9月28日,2012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第26轮,青岛中能足球俱乐部队与广州恒大足球俱乐部队的比赛在山东省青岛市天泰体育场进行。
根据比赛监督、裁判员的报告和比赛录像等,该场比赛进行到第93分钟时,广州恒大足球俱乐部队5号队员张琳芃使用过分力量故意踢青岛中能足球俱乐部队15号队员朱建荣,造成不良影响。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处罚如下:
一、停止广州恒大足球俱乐部队5号队员张琳芃参加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比赛四场;
二、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上述处罚应按照《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望各俱乐部切实加强对运动员、官员的教育管理,净化赛场风气,
自觉维护赛场秩序,杜绝发生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本年度比赛顺利有序进行。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
主任
2012年10月3日
编校:guo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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