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纪字[2011]034号
关于对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运动员
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
各赛区委员会、各足球俱乐部:
2011年10月15日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第二十七轮第212场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队与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队的比赛在北京市工人体育场进行。
根据比赛监督、裁判员报告、比赛录像及当事人陈述等材料,比赛进行到39分钟时,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队2号运动员王万鹏做出侮辱性手势,造成恶劣影响。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做出如下处罚:
一、禁止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队2号运动员王万鹏参加中国足球协会举办的比赛六场;
二、罚款人民币30000元。
上述罚款应按照《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望各俱乐部切实加强对运动员、官员的管理教育,净化赛场风气,自觉维护赛场秩序,杜绝发生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本年度联赛顺利有序进行。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
主任: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编校:guoyuan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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