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纪字[2011]026号
关于对延边长白虎足球俱乐部运动员
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
各赛区委员会、各足球俱乐部:
2011年7月9日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第十六轮第111场延边长白虎足球俱乐部队与深圳凤凰足球俱乐部队比赛在广州越秀山体育场进行。
根据比赛监督报告、裁判员报告等材料,在比赛进行到87分钟时,延边长白虎足球俱乐部队17号运动员李军因对裁判员判罚不满,推搡裁判员,造成不良影响。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
一、禁止延边长白虎足球俱乐部队17号运动员李军参加中国足球协会举办的比赛六场;
二、罚款人民币30000元。
上述罚款应按照《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望各俱乐部切实加强对运动员、官员的管理教育,净化赛场风气,自觉维护赛场秩序,杜绝发生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本年度联赛顺利有序进行。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
主任: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编校:guoyuan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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