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纪字(2006)17号
关于对2006年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中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
各赛区委员会、中超、中甲、中乙足球俱乐部:
2006年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第十七轮第97场延边足球俱乐部队与河南建业足球俱乐部四五队的比赛于8月19日在吉林省龙井市海兰江体育场进行。
在比赛进行中及比赛结束后,一些观众向场内投掷矿泉水瓶等杂物;在全场比赛结束后,延边队教练员高珲、李光浩冲进场内指责、辱骂裁判员;延边队8号运动员韩松峰在场内及裁判员回休息室途中多次指责、辱骂裁判员。以上行为在赛场内外造成了不良影响。
依据《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第十七条和《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经研究做出如下处罚:
一、 对延边赛区提出通报批评;
二、 停止延边足球俱乐部队教练员高珲、李光浩进入运动员替补席5场(2006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第十八轮、十九轮、二十轮、二十一轮、二十二轮),并各罚款人民币3000元;
三、 停止延边队8号动员韩松峰比赛5场(2006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第十八轮、十九轮、二十轮、二十一轮、二十二轮),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
延边赛区要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加强赛场安检工作,延边俱乐部要加强对本俱乐部相关人员的管理和教育,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保证联赛的顺利进行。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代)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编校:guo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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